觸犯國歌法 10歲以下免刑責

【本報訊】立法會《國歌條例草案》委員會昨繼續就條文逐條審議,有關把推廣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的條文備受關注,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議員謝偉銓擔心,或有學生出於心智不成熟、故意挑戰權威等,因而觸犯法例。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鄧忍光指,目前不會對十歲以下的學生加以刑責,至於十至十四歲的學生,可視乎有否意識到問題嚴重程度而推翻刑責,相信條文對學生已有足夠保障。

教育界議員葉建源指出,政府曾解釋將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目的是尊重國歌,惟有關條文中並無提及「尊重」二字,反而列明「使學生學習歌唱國歌」、「教育學生國歌的歷史及精神及奏唱國歌的禮儀」等具體情況,質疑與政府解釋有出入。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稱,具體條文是旨在讓學校教授與國歌相關的知識,而文中「國歌精神」包含尊重意思,雖然條文沒直接寫出「尊重」二字,但已包含有關含意。

教局稱不限制學校如何教授

議員范國威指,目前有不少特殊教育和少數族裔的學生,他們或對奏唱國歌和符合肅立等禮儀有一定困難,質問政府會否為他們額外提供指引,以免誤墮法網。聶德權指有關條文主要是要求教育局局長發出指示,強調不帶罰則。教育局副局長蔡若蓮補充指政府不會限制學校如何教授國歌,條例旨在為學生提供學習機會,讓他們學懂尊重國歌。

其中議員許智峯提到有關法例是「染紅」學生、「洗腦教育」,議員葛珮帆對許的發言感憤怒,又指議員應是有學識之士,不應針對個別字眼提出違反常識的問題作「拉布」。許就此提出規程問題,認為葛猜測其他議員動機,要求她收回。委員會主席廖長江裁決不認為葛有猜測其他議員動機,許就批評廖是「保皇黨」、有政治任務,廖則指「有政治任務」一句有冒犯性,要求許收回,經過一輪擾攘後,許最後收回言論平息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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