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地產經紀去年三月駕駛寶馬房車返家途中,在荃灣梨樹路一個彎位失控衝上行人路,撞倒一名抱着兩歲女兒的少婦,將她左腳軋斷,右腳掌亦因被壓得血肉模糊而須切除,日後需用義肢協助,幸稚女在母親保護下僅受輕傷。男經紀事後被捕,早前在區院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罪,昨被判囚十五個月及停牌兩年。法官郭偉健在判刑後,特別向案中受傷的卅六歲女事主杜穎楠,致以最崇高的敬意,認為她強忍巨大痛楚仍要守護女兒,行為彰顯了母愛的偉大。
杜穎楠的胞姊杜穎雯昨受訪時回應指,妹妹多謝過去一年以來社會各界的關心,她稱妹妹至今情況雖然已經穩定,但因小腿的傷依然「未能埋口」,故一直仍需要覆診,下周二(7日)的手術是關鍵,若稍有不慎,或出院無期。胞姊指相信妹妹為了其女兒,一定會堅強撐下去。
法官判刑時指,被告陳曉昇(廿九歲)求情時聲稱一時「發雞盲」才發生意外,官接納他當時並非蓄意撞向卅六歲事主杜穎楠,惟他案發時駛經連接行人過路處的行人路,理應加倍專注控制車輛,及主動採取措施防範其失神的情況;被告因約兩秒的「不專注」駕駛,致剷上行人路撞到女事主,此為案中加重刑責的因素。
而意外導致女事主身心受到巨大傷害,當中包括她需要截肢此不可逆轉的後果,另外女事主原本擁有「幸福滿瀉,羨煞旁人」的家庭及生活;惟事發後卻要依靠義肢步行,不能獨立生活,更不能在女兒成長經歷中如一般母親在旁陪伴,她兩歲的女兒事後亦患有創傷後遺症,事件對她及其家人造成不可補償的損失。辯方雖指被告事後亦承受沉重壓力,但法官認為此乃被告一手造成,與事主一家所受的影響不可同日而語。
法官續指,就本案而言,對被告判處社會服務令不足以顯示阻嚇、譴責及維持公眾對司法制度的信心,亦不能警剔到駕駛者,相信亦難以符合公義要求及撫平傷者的傷痛。因此認為判囚乃合適的刑罰,並下令被告須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法官判刑後,特地要表揚女事主,並要向她致以最崇高的敬意。官讚揚她有堅強意志,意外後仍緊抱女兒,強忍腳部被扯斷的巨大痛楚,守護女兒直至救護人員到場才放手,行為彰顯母愛的偉大。法官希望女事主盡快康復,其女兒能快樂成長,一家可重過幸福生活。
案件編號:DCCC 884/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