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不公就像魔咒一樣,使香港法治荒腔走板。佔中案拖拖拉拉,好不容易等到「九男女」判刑,本以為可以彰顯法律,伸張正義,沒想到司法機構又是高高舉起、輕輕放下。三名主要禍首戴耀廷、陳健民和朱耀明僅判監十六個月,朱更以年邁為由獲判緩刑,避過牢獄之災;其餘六名被告中也只有兩人被判即時監禁八個月,有的因案發時未滿二十一歲而獲判社會服務令,有的因「服務社會多年」而獲判緩刑,有的則因「腦瘤」而押後判刑,真可謂欲赦之罪,何患無詞。按照這種邏輯,豈不是說殺人放火也可以獲得放生?
古人說:「刑當罪則威,不當罪則侮。」罰當其罪的刑法就有威信,不當其罪的就是侮辱。明眼人都看得出,今次判決絕對是刑不當罪,是對法律的侮辱,是對正義的嘲笑。尤其是相對於執法七警一律被重判兩年監禁,司法機構明顯採取雙重標準,他們對佔中禍首實在太仁慈了,仁慈得令人難以置信,仁慈得令人百思不解。
法律面前理應人人平等,正常成年人觸犯法律,不管年邁還是年輕,不管腦有病還是眼有疾,不管服務社會多少年,都必須承擔法律責任,接受應有懲罰,這才是真正的法治精神。可惜事實並非如此,在號稱法治的香港,有些人好像有免死金牌,永遠比別人更公平,更能得到司法保護。而造成這種不公平現象的恰恰就是以維護法治為職責的司法機構,他們為反中亂港勢力充當保護傘,帶頭破壞法治,摧毀核心價值,導致香港禮崩樂壞。
更匪夷所思的是,作為佔領之亂最大黑手的漢奸黎至今逍遙法外,律政司似乎連檢控的程序也想省掉,莫非又是不了了之?難怪有人說,「反中亂港逢凶化吉,愛國愛港粉身碎骨」。聽起來有點不可思議,但事實確是如此,司法機構顛三倒四,偏偏中央政府束手無策,不僅令人洩氣,而且令人心灰意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