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國歌條例草案》委員會昨日繼續就條例草案逐條審議,並完成審議第四條「奏唱的禮儀」和第五條「須奏唱國歌的場合」的條文。
議員陳志全指出,有關條文並無提及罰則,但是在「須奏唱國歌的場合」的條文內有「須」的字眼,故界定有法定責任;又指附表三內列明多項由政府主辦的活動,若果主辦方未有奏唱國歌,是否沒有罰則處理,質疑政府「管人唔管自己」。
議員范國威亦關注罰則問題,他指如有奏唱國歌的場合中,但因機件故障、技術、樂器、演奏者缺席等問題而沒有播奏國歌,會否觸犯法例,又認為不能把這些責任由前線公務員承擔。另外,奏唱國歌的場合中有包括宣誓儀式,議員胡志偉質疑,如宣誓者未有奏唱國歌,是否會成為取消立法會議員資格的論據。陳志全則關注,如宣誓儀式因有問題而未能完成,是否會有法律後果。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鄧忍光回應指,在法例通過後,奏唱國歌屬宣誓儀式一部分,如期間沒有奏唱國歌,也未能被視為完成宣誓儀式,但他指個別宣誓儀式是由監誓人決定是否有效,又指法庭亦有權判斷。至於沒有播放國歌的法律責任問題,鄧表明不會有法律責任,如政府舉辦活動,但相關公務員沒有依據指示播放國歌,在有需要的情況下會被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