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鄭月娥昨日不點名批評泛民議員,指其在議會採取的抗爭態度阻礙政府施政。她指出,一八/一九立法年度開始,雖然已修訂《議事規則》,立法會工作亦不順暢,近日又再次出現「流會」;而經財委會批准的新工務工程只涉及八十八億元,相對已準備就緒交予立法會審批的一千七百億元工程,只佔百分之五。林鄭說,部分議員希望她下台,即使她邀請議員討論,若對方繼續採取抗爭態度,很難可以改善現狀。她認為,目前沒有解決方法,她未必有政治能量處理。林鄭又說,行政立法關係需要互信,大家都要有誠意;又指自己上任以來,已展現最大誠意改善行政立法關係,但目前去到一個地步,憑她個人能力很難改善立法會現況。
講到行政立法關係,筆者不妨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說起。做過香港英治時代政務官的林鄭可能知道,八十年代香港的前途明朗化之後,港英政府曾希望通過政改,將香港由「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逐漸過渡為「議會無上」的議會民主制模式,但中共和香港的既得利益者為保障主權移交後的利益,必須維持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因此,《基本法》設計的政治體制,既非「議會無上」的內閣制,更不是「三權分立」制。香港政治體制唯一的權力來源《基本法》,亦無法釐定清楚香港的行政立法關係,而維持英治時代的行政主導政治體制,又早已不合時宜,行政長官由小圈子推選產生,特區政府缺乏認受性,甚至連特區政府權力來源《基本法》的正當性亦備受質疑,加上二十二年來歷屆特首都可說「所託非人」,管治權威蕩然無存,管治危機未曾稍弭。
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行政立法關係搞不好,不只是立法會的問題,政府也有責任;不只是制度的缺陷,也是權力失衡所導致。行政立法兩權失衡,而且因為立法會的組成辦法令親政府的建制派佔據過半數議席,政府提交立法會的法案,亦因採「簡單多數決」而篤定獲得通過。本來,對於反對派而言,既然「行政機關向立法機關負責」形同具文,只能通過一些相對激烈的手段制衡「行政霸道」的政府,但立法會的泛民黨派「口號當行,抗爭乏力」,近年即使在支持者的壓力下,所謂議會抗爭也是行禮如儀做個樣子。對於這種貨色的反對派,在議會的喧囂譁變,林鄭都自言「未必有政治能量」處理,那麼你這個特首是幹假的嗎?
特區政府行政主導,特首權力不受約制,竟然把施政無能歸於部分議員「阻住地球轉」。林鄭月娥不是「好打得」嗎?為甚麼要「示人以弱」?既然表示「無能為力」,是不是應該「不如歸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