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印尼籍女傭外出倒垃圾時忘記帶鎖匙,要女僱主為她開門,她事後報稱被女僱主掌摑、腳踢和用水壺扑頭,翌日到醫院急症室求診,證實她全身有多處損傷、瘀傷和擦傷。女僱主經審訊後,原被東區法院裁定襲擊傷人和普通襲擊兩罪成立,共判監三個月零七日,但高院昨指原審裁判官錯誤應用了「佐證」這個法律觀念,加上印傭證供前後矛盾,令定罪不穩,判女僱主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和刑罰。
上訴人楊麗萍,被指於二○一七年九月十四日襲擊女事主。法官指原審暫委裁判官何極輝曾依賴「佐證」而判楊罪成,但他所依賴的是女事主的醫療報告、女事主在事後無離開女僱主的住所等,而這都不構成法律上的「佐證」,本案根本無「佐證」,即使說他有可能只是用詞不當,把「支持證據」誤說成「佐證」,但是法官交代裁決理由的時候,遣詞用字應該要嚴謹,特別是涉及法律概念或者專有詞彙。
法官續指,女事主的證供也有疑點,她向警方表示女僱主在事發前沒打過她,只拍過她的臉;但她在庭上作供時,卻指女僱主自一五年中起每天都掌摑、搣和打頭襲擊她,她更向勞工處表示,女僱主自一三年開始幾乎每天都掌摑她,她的說法前後矛盾。
案件編號:HCMA 251/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