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回收公司男東主債台高築,聲稱遭高利貸逼至走投無路兼脅迫傷害其家人,四年前他遂持天拿水和打火機闖入銀行,將天拿水倒在地上後叫銀行職員報警,圖藉此舉能驚動警方保護其家人安全。他前年在高院受審後被裁定企圖搶劫罪成重囚十年,他提出上訴,上訴庭今年二月裁定他得直,撤銷定罪,律政司遂向上訴庭申請將案重審。上訴庭昨日駁回控方申請,指案件證供不強,且上訴人亦已被囚逾三年八個月,重審無法體現公眾利益。
上訴人劉偉強(四十八歲)被指在一五年六月十八日,手持兩瓶天拿水和打火機闖入沙田好運中心一間銀行,把天拿水倒在地上後,叫銀行職員報警,之後他挾持銀行職員與警方對峙逾一小時,得悉家人安全後才投降。上訴人在審訊時辯稱,是因家人被「大耳窿」挾持才在威逼下犯案。
而上訴庭早前就其上訴,作出判決時指,因上訴人曾說過「大耳窿」威脅要「搞」他妻兒,使他想到去銀行犯事以驚動警方。上訴庭指這情況在法律上屬「因所處環境而被迫犯案」,但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錯誤地引用了「受直接威脅犯案」處境的指引,要求陪審團考慮,為何上訴人受威脅下卻不報警。上訴庭指原審官這項指引並不恰當,並令裁決欠穩妥,因此判上訴人得直,將其定罪撤銷。
律政司之後要求將案發還重審,上訴人反對,上訴庭聽取雙方理據後,昨日頒下判詞判決,指上訴人獲撤罪,除了因為原審法官指引有錯外,控方證據亦非很強烈。因事發時上訴人說出「打劫」和以天拿水嚇唬銀行職員外,從無提出要錢;而且上訴人一開始便叫職員報警,聲稱是受「大耳窿」所逼等,情節與一般劫案不同,即使重審再被定罪的可能性不大。
案件編號:CACC 172/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