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控罪名自取辱 司法亂象不勝數

香港這些年亂象叢生,禮崩樂壞,其中一大源頭是司法機構帶頭曲法枉法,該告的不告,不該告的亂告,有時連罪名都告錯,以致一再有好人蒙冤難雪,壞人則逍遙法外。就一間學校涉洩露考題而被律政司控告「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一案,終審法院昨日判律政司終極敗訴,事件將律政司之懶惰、不專業、胡告亂告暴露無遺,簡直就是國際笑柄。

自從有科舉考試開始,就有收買考官、考題洩密的問題。過去沒有電腦這東西,有司一樣可以判決,本港律政司卻異想天開,將試題洩密這種司空見慣的傳統罪行歸類為所謂「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有關罪名更可以無限擴大,涵蓋包括偷拍裙底、偷拍母乳餵兒等等風馬牛不相及的罪行,說律政司是亂政司、亂告司,一點都不誇張。

終審法院判決律政司敗訴,並不出乎意料,而有關判詞也釐清了有關法律觀點。顧名思義,「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是指未經許可使用別人電腦,干犯罪行,通常是針對電腦黑客,而使用自己的電腦與「不誠實取用」無關。尤其是手機應用廣泛,使用自己的手機拍攝與不誠實取用電腦更是兩碼事,莫說法官,就是一般市民也知道有關控罪不妥。正如有立法會議員及大律師批評,律政司一向懶惰,才會將「不誠實取用電腦」罪當成「萬能」,如今是自取其辱,與人無尤,而律政司也表示將重新研究罪名云云。

問題是,今次判決牽連甚廣,目前至少有十三宗罪案被控以同樣罪名,而已判決的相關案件有可能被翻案,如果有人因此逃脫懲罰,那也是拜律政司所賜。人們實在無法理解,堂堂律政司,理應有大批法律專家壓陣,起訴罪名必然斟酌再三,怎麼能兒戲到一條罪名告到底呢?怎麼能被判敗訴之後還不知醜,要上訴至終院,再一次自取其辱呢?

說起律政司的甩漏笑話,簡直三天三夜都說不完。譬如律政司曾控告一批佔旺人士,結果因為未及時提交起訴申請書,差點令全部被告脫罪;又如早前社民連主席吳文遠用三文治襲擊時任特首梁振英一案,律政司莫名其妙地拿一名警員說事,致使吳文遠技術性「脫罪」,法官忍不住批評律政司為遷就特首、為尊者諱的做法不可接受。

當然,說律政司一貫慵懶、永遠糊塗並非事實,而是有時清醒有時醉,時而強硬時而軟。人們已經看到,佔中搞手沒有一個伏法,維護秩序的警員卻紛紛獲刑;政治黑金案被放生,藉口是證據不足,而東方記者被黎智英刑事恐嚇案證據確鑿,律政司卻置若罔聞;更不說「放生黎智英、唔告梁振英」,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大宅僭建卻自我特赦等等,而在無數司法亂象的背後,不難發現一個鐵打的規律:得益者往往是反對派或權貴,受害的一方則常常是蟻民百姓或正義傳媒。

透過現象看本質,司法機構是不是政治工具,法律面前是不是人人平等,還用問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