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鼓洲戒毒中心一名院友於三年前虐待一隻唐狗,認罪後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監四個月,律政司不服判刑提出上訴,還要求上訴庭就虐待動物罪定下判刑指引,結果碰壁。上訴庭昨不但駁回律政司的上訴,而且拒絕定下判刑指引。上訴庭指,虐待動物罪範圍太廣,難以定立硬性指引,故只列出一些可加刑因素,而且覺得香港現行的法例不及外國的仔細明確,因此反建議政府和立法會考慮修例。
被告馮志凱於一六年犯案時是石鼓洲戒毒中心院友,他聲稱為院內一隻唐狗洗澡時被牠咬手,之後聯同另一院友對牠拳打腳踢,再以膠水管勒頸和射水,再拋牠下斜坡,該唐狗三日後被發現死亡。馮原本被判監三個月,但原審裁判官及後接納控方的覆核申請,改判他入獄四個月。律政司仍然認為判刑過輕,向上訴庭提出上訴。到今年二月上訴庭進行聆訊時,馮早已服刑完畢,當時沒有出席聆訊。
上訴庭強調虐待動物令人極其厭惡,是文明社會不容的殘忍行為。上訴庭更舉控方提供之數據,指政府在○六年修例加重罰則,把該罪最高刑罰由監禁半年和罰款五千元,加至監禁三年罰款和二十萬元,但之後的個案仍不斷發生,而且大部分都因無法確認犯事者而未能提出檢控,令違法者以為可心存僥倖。此外,更有學術研究指,虐待動物的犯人往往傾向對人施用暴虐,因此對該罪刑罰必須具阻嚇性。
對於律政司提交的外國罰則,上訴庭指出,在比較下,外國法例較香港條例更仔細明確,例如會把傷害嚴重性分成不同級別。至於香港應否修例,上訴庭指應由政府及立法會處理,而法庭只能按現行條例考慮。就本案而言,律政司認為應以十四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但上訴庭認為案情亦不涉變態施虐之元素,以八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屬恰當,但再送馮入監會對他造成額外困擾,即使重新判決,仍會判馮監禁四個月,故駁回律政司的上訴。
上訴庭也指出,虐待動物罪範圍廣闊,幾乎包括所有動物種類,不論毆打、勞役或心理傷害都包含在內,再加上不同的犯案動機、傷勢、被告個人背景等,變數實在太大,不宜定下判刑尺度,只能列出加刑因素供日後作參考。如案件涉及長時間施虐、極端暴力、使用武器、令受害動物持續痛苦、有預謀犯案、以變態方式施虐以獲取快感、違反受託人責任、公開犯案讓公眾目擊、利用互聯網播放犯案經過以作宣傳、以及重複犯案,都是加刑因素。
案件編號: CAAR 4/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