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多年來成為偷窺偷拍案「萬能Key」,法律界人士指今次裁決廢律政司武功,削弱律政司檢控能力,影響深遠,未來或需改用有違公德或遊蕩等罪名執法及檢控,惟該等控罪舉證要求都較高,且全部都有「公眾地方」元素,換言之在「私人地方」以智能手機偷拍,恐怕無罪可告,成為法律「缺口」,港府需盡快參考建議訂立新法。
據知,執法機關研判後認為裁決對偷拍裙底案件影響較大,惟仍可應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有違公德或遊蕩罪名。據知執法機關會盡快給予前線指示,就正以不誠實取用電腦處理的案件再尋求律政司指示。大律師陸偉雄指終院確立立法原意及將「取用」定義釐清,不誠實取用電腦不可再在與電腦及智能手機相關的檢控,或削弱律政司檢控能力。他又指,律政司向來「老奉」以該罪檢控,往後就需費煞思量控以更準確控罪,坦言:「法律本來就應該係咁!」
至於偷拍裙底,陸指可用其他控罪取代,其中有違公德罪舉證上要有破壞公眾體統情節,最高判七年;遊蕩罪如有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安全,最高判兩年;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則需證明行為破壞社會安寧,最高判十二個月及罰款五千元,惟相對只需證明有「意圖」、最高判監五年的不誠實取用電腦,舉證要求會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