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終極敗訴翻案潮殺到

司法亂象頻生,律政司貪就手錯用條例檢控,導致終極敗訴勢掀翻案潮。中華基督教會協和小學入學試題外洩案在教育界引起軒然大波,四名涉案女教師在原審被裁定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一直不服判決,上訴至終審法院要求釐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的涵蓋範圍。終審法院昨一錘定音,裁定法例並不涵蓋犯案者使用自己電腦和智能手機作案的情況,駁回律政司上訴。律政司被廢武功後,約有十三宗法庭案件須改控其他控罪甚至撤控,其他已判刑的同類案件可能要求推翻判決。

三名中華基督教會協和小學老師鄭嘉儀、曾詠珊、黃佩雯,以及在另一小學任教的次被告舊同學余玲菊,被指於二○一四年以智能手機拍攝及洩露入學面試試題,她們在一六年及去年在裁判法院和高等法院都獲判脫罪。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之後向終院力陳,條例中所指的「取用電腦」應純粹解釋為「令到電腦運作」,只要一個人為犯罪而用上電腦,或在犯罪過程中用了電腦,都已算是犯上不誠實而取用電腦。梁又指,法例中並無指明被取用作案的電腦必須為他人所有。

針對未獲授權使用他人電腦

不過,終院在判詞提到《刑事罪行條例》第一六一條的「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罪中「取用」一詞,包含獲取未曾接觸或擁有過的物品的意思,旨在針對在未獲授權而使用他人電腦的情況,若要指為「未獲授權而使用自己的設備」,便會顯得格格不入。而從有關當年立法時的參考資料中可見,有關條文的目的是要訂立一條不誠實取用他人電腦的新罪行,以致任何人如懷有相關意圖而「獲取電腦以使用」,即屬違法,故此有關條文不應擴展至涵蓋犯罪者使用自己電腦的情況。

終院認為就該條例的恰當詮釋,即當任何人使用自己的電腦,而其中不涉及取用另一人的電腦,該行為便不干犯不誠實取用電腦罪。至於律政司提出法庭應對法律條文作更寛廣的詮釋以確保公共政策良好運行,終院明言這並非法院在詮釋法例時的職能,強調法院只會確定法規的目的,而非在識別較好的政策目標後再作出符合的詮釋。

非法入侵電腦等罪行仍生效

律政司發言人指,現時約有十三宗法庭案件需等候本案上訴裁決後才能處理。律政司尊重終院裁決,認為判決有助澄清相關法例條文和法律觀點,會與執法部門緊密聯繫,確保適當處理其他相關案件,如檢視是否繼續以「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檢控或考慮改控其他控罪的可行性。而該罪行對非法入侵電腦及取用他人電腦干犯其他罪行等違法行為,仍然有效。

法改會擬全面檢討港性罪行

法律改革委員會一個小組委員會已在今年一月就電腦網絡罪行的課題展開研究,法改會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對本港性罪行正全面檢討,首期諮詢文件已建議訂立新的「性侵犯罪」以涵蓋影裙底。去年最後一期關於《雜項性罪行》的諮詢文件,亦已建議新訂窺淫罪,小組委員會會盡快作最終建議予法改會考慮。

廉政公署發言人表示尊重終院裁決,廉署現有兩宗案件涉及相關罪行,會與律政司檢視如何處理。該署於一四至一八年以不誠實取用電腦檢控了廿九人,十三人被定罪。

警方現有十一宗以「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名檢控的案件,與律政司研究判詞後會進一步商討,確保相關案件獲適當處理,包括考慮改控其他罪行。警方一四年至一八年共接獲二千七百五十三宗相關案件,拘捕六百五十人。

案件編號:FACC 22/2018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