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修訂草案昨日交立法會首讀,大律師公會日前發表聲明,將條例漏洞歸咎於內地司法「往績」不佳,批評特首啟動個案移交缺乏監管。然而,聲明內容違背事實,漠視社會公義,否定本港司法獨立,有誤導公眾之嫌。
聲明將條例漏洞歸咎於內地司法「往績」不佳,是混淆視聽的說法。現時本港只分別與三十二個及二十個司法管轄區簽訂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協定及移交逃犯協定,令部分逃犯可以逃避刑責。保安局提出的修例建議,不單是為了處理台灣殺人案,而是填補法律漏洞,並確保市民不會受到潛逃罪犯帶來的安全威脅。
當然,內地與西方司法制度存在差異,但這並不影響內地與許多國家簽署引渡條約。截至去年九月,內地和五十四個國家簽署引渡條約,其中包括法國、比利時、澳洲等西方國家,內地亦與美國、英國、加拿大等簽署了刑事司法協助條約,而這些國家在簽訂協議時,亦充分照顧對其國民的保障。難道這些國家因內地與西方司法制度存在差異,就拒絕簽署引渡條約嗎?
聲明稱讓特首簽證明書啟動個案移交,立法會無法把關問責是缺乏制衡。但特首只是啟動移交請求,再由法庭審議確保移交請求符合法例及人權保障,相關做法是倣效一些西方國家沿用多年的做法。
大律師公會質疑特區政府不理會台灣當局訴求,難以進行修例,建議政府擱置修例,不但如台灣當局將法律問題政治化,且呼應反對派教唆台獨人士反修例,有暗撐「台獨」之嫌。
聲明指修例後香港便成「濫捕政治犯之缺口」,這是在侮辱本港司法制度。正如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早前指出,部分「有法律背景人士」指香港法庭對是否移交逃犯的處理能力有限,是「對香港律師、司法界最大侮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