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言集:妄想香港化

內地一些學者一直迷信香港的制度,可是,他們對香港的制度可能不太了解,而是從政治出發,當以前有個別領導人說要在內地造幾個香港,他們便以此為根據,不加分辨地要求把香港的制度移植至內地。

典型的例子是,在今天討論粵港澳大灣區的發展,有人提出讓灣區香港化,而不是把香港、澳門內地化。這樣的說法,明顯地與「一國兩制」相牴觸。

「一國兩制」即使是過渡的體制,也不應是一制吞併另一制,後者的這個過渡便排除了原來有關兩制互動、互相創新的設想,變成了兩制並存只是政治權宜,也忽視了兩制各有長處、互可補短的現實。香港一些人當然高興,因為依這樣的說法,香港可以在本地排除內地,也可以把香港的制度擴展及內地的灣區,制度的地域擴展可帶來香港既得利益的不少好處,例如香港法律、會計、工程等專業服務業。

這位學者所說的灣區香港化着重國際化、法制化、市場化,實質囊括香港的所有制度,便不是以往內地改革開放中參考香港(或外國)個別法規、制度措施,而變成是全盤的香港化,也即是至少在內地的灣區會全盤否定內地一制的制度,要以香港的一制來替代。

這是一個重大的政治主張。相對以往所謂在內地造幾個香港,只是複製香港的經濟成功,也主要是自由貿易港。而灣區香港化不再局限於個別制度、措施,也不考慮引進香港制度措施與內地制度的衝突,而是簡單又粗暴地把內地制度取消,換上香港制度。

這樣否定內地制度、盲目迷信香港制度,可能便不是政治上的權宜做法,而是包含着更深的意識形態因素。

香港的制度屬英國體制,但因為殖民地因素,英國體制的移植並不完全,也相對落後。國際上英國體制以外,還有不少不同的體制,英國體制是否勝於其他體制呢?證諸二次大戰後英國的衰落,英國體制的優越性便備受質疑。香港現時的制度勝於英國嗎?回歸後香港的法制是英國普通法,案例依靠普通法國家,司法制度便包含了很重要的英國因素,普通法並不優勝於歐洲的大陸法,但香港司法對英國普通法案例的依賴,若引用至粵港澳大灣區,便形成英國司法進入內地的一個缺口。灣區香港化若在法律方面不是全盤接受,內地法律、判案與香港乃至英國體制的衝突怎樣解決呢?

制度的移植或倣效是極其複雜的問題,牽涉廣大,也在在觸及政治,包括主權與治權的問題,不是隨口胡說討好便可以。灣區香港化是怎樣的「一國兩制」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