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於一四年違法佔領行動爆發期間,與其他示威人士阻礙執達吏清理旺角彌敦道佔領現場,他事後承認刑事藐視法庭罪,並於去年一月在高院被判監三個月。黃就刑期提出上訴,要求改判緩刑或足以讓他即時獲釋的短期監禁,上訴庭昨聽取雙方陳詞後,押後判決,期間黃可以繼續保釋外出。
黃之鋒於去年一月因刑事藐視法庭被判監三個月,服刑六日後獲上訴庭批准保釋。律政司昨向法庭報告指,他沒有嚴格遵守其中一項保釋條例,即須於每星期一晚上六時至九時期間到香港仔警署報到,他有時未有在指定時間報到,有時甚至會遲數天才到警署。上訴庭隨即提醒他必須要遵守所有保釋條件。
代表黃之鋒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陳詞指,原審法官在判處黃之鋒監禁時,並無考慮到他事發時年僅十八歲,而年紀輕是法庭判刑時必須要考慮的因素,法庭可因此考慮判緩刑,而判黃之鋒緩刑,已足以讓他知道自己為人詬病之處,並警惕到他以後要用「正規」的方式去參與社會運動。
駱聲稱,黃之鋒既非該佔領行動的籌辦人,也並非擔當領導角色,黃當時只是拿着揚聲器向執達吏及執行清場令的人士問問題,提出其他示威者的疑問,他的態度亦非特別惡劣。同案被告黃浩銘沒有認罪,態度比黃之鋒更激烈,大黃之鋒八歲,但他的判刑跟黃之鋒相若,故並不合理。
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陳政龍就反駁稱,黃之鋒雖然非該佔領活動的籌劃,但於在場人士對抗及阻礙執達吏等人的行動上,他必定是處於領導位置,當日他透過揚聲器對執達吏等人提出質疑,牽動了在場人士的敵對情緒,他跟黃浩銘一同行動,刑責理應一樣。陳續指,本案重點在於影響法治,有人無視甚至挑戰法庭命令,法庭必須判處監禁式刑罰,而法庭亦必須考慮,佔領行動對於市民日常生活所造成的影響。
案件編號:CACV 14/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