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國歌法發言被拒 許智峯轟主席濫權遭抬走

【本報訊】立法會《國歌條例草案》昨日進入逐條審議階段,會議尾聲時,委員會主席廖長江決定就議員發言劃線,但民主黨議員許智峯在劃線後才按鈕發言,故不獲廖接納及禁止發言,許表示強烈抗議,批評廖濫權,雙方爭執達數分鐘,最終許被逐離會議廳,由保安人員抬走。

議員倡一致條文用字

至於草案逐條審議,多名議員質詢條文用字準確性。議員容海恩稱,草案中寫「香港」不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強調過往國徽、國旗等類似條文均採用「香港特別行政區」,質疑為何有不同寫法。律政司署理副法律草擬專員彭士印認為,兩者足夠反映相同意思,容強調法律條文應一致,建議政府修正。

議員范國威指出,條文弁言中提到「弘揚愛國精神」,當中「弘揚」的英文翻譯為「Promote」,條文其他地方亦是用「Promotion」,質問中文為何不用「宣傳」或「推廣」,而採用「弘揚」。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稱弁言並無法律效力,認為可用一般概念理解。議員涂謹申指弁言中提到「一切個人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國歌,維護國歌的尊嚴」,認為「一切個人」包括了旅客等非香港居民,強調非香港居民無責任維護國歌尊嚴。議員陳志全和朱凱廸更指草案所參考的全國性法律均是採用「一切公民」,範圍較「一切個人」窄。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鄧忍光指,全國性法律中只在弁言中提及「公民」,強調不論「個人」或「公民」凡身處香港均要尊重有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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