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的修訂引起眾多紛爭,但經過一段時間的發展,實際上紛爭的重點只有兩個。
一是反共反中的政治,基本上是逢中必反,只是涉及的事例不同,引用的藉口偶有差別。總的來說,一些人與媒體是對內地極不信任,或許未必涉及港獨思維,但抗中的態度卻是不理性地堅決,引用的論據也是隨意。從共產黨的本質到反右、文革,從計劃經濟到貪腐,把中共近百年的歷史任意取材拿出錯誤或並不是錯誤的做法,也不管前後矛盾地全面否定中共政權,並連帶否定中國現時政府的所有制度、措施。
這些人不少是已入籍外國,在香港只是寄居,他們並不在乎香港的制度完善化,以及香港與內地的關係,他們的批評便毫無建設性,意義不大。
假如理智的話,應該看到內地法制的已有改善和還有的漏洞。香港《逃犯條例》的內容,可以就內地現時法制、法治的缺失之處,作出一些監督與制約的機制,而又不失對內地一制的尊重。很可惜,似乎沒有人願意在這方面着力。
二是商界利益。商界本應守法,在香港如是,在外國如是,在內地也應如是。只是過去四十年的改革開放,對港政策多是偏幫徇私。香港商界對內地習慣伸手要求特殊優待,這樣的心態今天依然維持。因而他們不反對與內地有逃犯引渡安排,卻要給商界豁免,把商界放在社會民眾之上。
香港本來的法例和法治基本上是一視同仁,只在審判制中容許有錢者在僱用辯護律師有優勢,但亦有法律援助來作平衡,從來都少有把商界列為特殊的例外(或許僅有在不公平競爭條例裏有對個別行業特別豁免)。今次藉《逃犯條例》的修訂,商界也藉對內地政治和法制、法治不信任的輿論,特別要求把商業犯罪的一些案類剔除在引渡範圍之外,便是公然地反對法制、法治的對所有香港居民一視同仁、對所有罪行一概依法執行的基本原則。這應該是回歸以來對香港一制之內的法制、法治的大破壞。此例一開,後患無窮。
特區政府竟然順從商界的無理要求,把引渡的四十六項罪行類別減至三十七項,減少者包括破產、證券期貨、知識產權、虛假商品說明等。特首說刪除者難以全部屬商業行為,但事實上,明眼人都看到絕大部分是涉及商業行為,即屬個人,也不是普通市民的慣常情況。特區政府說沒有向商界傾斜,是欺社會大眾沒有認知能力。
我們擔心林鄭政府已一直偏向於大企業,今次更公然破例,以後會怎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