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黃大仙區議員譚香文於一四年入稟區域法院,指時任龍蟠苑第一和第二期的業主立案法團於一四年兩度向屋苑居民發信,指「某議員」在屋苑「搞風搞雨」和破壞和諧。案件於去年開審後,法官昨頒下判詞,裁定法團確有誹謗譚,需賠償譚八十萬元及利息。法官亦下令法團需向譚支付訟費,並禁制其再發表誹謗譚的言論。
法官於判詞指,他接納該兩封信件所指的議員是譚香文,兩封信件的字眼會令公眾誤會譚為了私欲誤導公眾,且對法團作錯誤指控及破壞屋苑和諧,認為在字眼上確構成誹謗。另法官又指信上對譚的指控均非客觀評論且沒有事實根據,因此裁定確有誹謗譚。
法官指譚作為區議員,該兩封信件影響其誠信,該屋苑共三千多單位,收信者甚廣,裁定每封信需賠償廿萬元。譚入稟前曾透過律師要求當時的法團道歉,但被告一直沒有道歉才引發譚入稟,法官遂下令每封信加重賠償廿萬元,被告共需賠償八十萬元。
案件編號:DCCJ 4380/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