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丘晉傑,承認於今年二月十日凌晨,在啟晴邨外沐縉街肆意燃放煙花爆竹,對他人造成危險,他並於二月十二日沐寧街嘉匯的住所內,管有另外五點八公斤的爆竹煙花。案情指,當時警員見到有人在上址燃放煙花,趕到場後見到被告逃走,現場遺下已燃燒及未燃燒的煙花。事後警方確認被告身份,並在他的住所內搜出其他煙花爆竹,警誡下被告承認涉案。
官:再犯將判囚
裁判官判刑時指,中國人的傳統會在農曆新年期間燃放煙花爆竹,只是香港法例並不容許,鑑於被告沒有同類罪行前科故罰款了事,但強調他若再犯同樣罪行,便會判他監禁。
案件編號:KTCC 587/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