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地盤工啟晴邨放煙花罰$4000

【本報訊】農曆新年期間本港不少地方都上演小型「煙花匯演」,一名廿三歲地盤工人年初六凌晨在啟晴邨附近燃放煙花被捕,昨於觀塘裁判法院承認一項肆意燃放煙花爆竹罪以及一項管有違禁品罪,被判罰款共四千元。

被告丘晉傑,承認於今年二月十日凌晨,在啟晴邨外沐縉街肆意燃放煙花爆竹,對他人造成危險,他並於二月十二日沐寧街嘉匯的住所內,管有另外五點八公斤的爆竹煙花。案情指,當時警員見到有人在上址燃放煙花,趕到場後見到被告逃走,現場遺下已燃燒及未燃燒的煙花。事後警方確認被告身份,並在他的住所內搜出其他煙花爆竹,警誡下被告承認涉案。

官:再犯將判囚

裁判官判刑時指,中國人的傳統會在農曆新年期間燃放煙花爆竹,只是香港法例並不容許,鑑於被告沒有同類罪行前科故罰款了事,但強調他若再犯同樣罪行,便會判他監禁。

案件編號:KTCC 58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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