擊楫中流:政黨政治

經過去年九合一選舉後,台灣的政黨政治敗象已呈。資訊科技發達,人民自主意識改變了「選黨不選人」的投票取向,「討厭民進黨」,是因為這個完全執政的政黨,背叛選民,沒有以促進民生福祉為念,天天搞政治鬥爭,政黨利益凌駕一切;「不信國民黨」則是因為這個百年大黨,威權政黨陋習未除,在野期間亦無法發揮反對黨制衡執政黨的力量。九合一選舉大勝,那是選民只能在藍綠「兩害相權取其輕」,台北市長選舉因為有兩黨之外的選擇,柯文哲乃可連任,所以國民黨沒有因為在這次選舉敗部復活而昏了頭。

不論階級、貧富、性別,賢與不肖的普選制度,近百年來漸次在大多數國家實現;選舉方式在有些國家,也有了若干更符合民主原則的改良。甚至在本質上非民主的國家,也維持着一種普選形式,似乎現在的統治者,都是徵得人民同意之後才行使統治權。選舉權是人民所掌握的唯一權力,事實上亦是一項最為微弱的權力。

人民經常接觸的是下層的官僚機構,人民想要影響它,必須經過議會,從議會到達中央行政部門,再從中央一步步的達到下層機構,轉折愈多,打的折扣也愈大。人民只有投票的那一刻是最自由的,此外的時間他們仍然是被支配者。

必須承認,西方民主政治近百年來並無長足的進步,甚至是停留不動、倒退。民主與其是「人民的統治」毋寧是「反對的自由」。法律一方面規定反對集團從事反對活動的方式,同時又在此限度以內給予反對活動充分的保障。民主政治的精義即在於此。至於那些與政治權力之爭奪無關的法律,在民主體制與非民主體制下都是一樣的,並沒有甚麼本質上的差異。(這是說,在人民與人民的關係上,民主政治的法律與非民主政治的法律並沒有差異,只是在人民與政府的關係上,即治者與被治者的關係上才有差異。)在民主體制下,法律先於政府,法律要保障人權,特別是為政府內心所不喜,因此最想侵犯的那種人權;法律要保障自由,特別是可以威脅到權力之保持,因而最為權者所嫉忌的那種自由。在民主體制下,法律拘束政府,甚於拘束人民。理由十分簡單,是為了防止政府利用現成權力來阻礙或取締一切公開或潛在的權力競爭者的活動而已。

民主政治在台灣實行多年,經三次政黨輪替明年大選可能又會換黨執政,雖然是兩黨政治,但人民自主自決意識提高,「庶民政治」抬頭,沒有政黨可保證永遠執政,這也許可以彌補政黨政治的缺失。這也是民主政治在華人社會實踐的最寶貴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