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名半身不遂、出入要由母親駕車接載的少女,試圖向運輸署申請傷殘人士泊車許可證,但因無駕駛執照而被拒。少女指運輸署的政策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的平等原則,及歧視無法考取駕駛執照的傷殘人士,上周五向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署方的政策違憲和違反《殘疾歧視條例》,並予撤銷。
申請人現年十七歲,由其母親代表興訟,與訟人則為運輸及房屋局局長。據司法覆核申請書所載,申請人在十歲時曾做手術切除脊椎腫瘤,十三歲再做矯正脊椎側彎手術後變成下身癱瘓,需長時間坐輪椅。她現仍在中學就讀,上下課及參加學術或課外活動時都要由母親接載。
申請人指除傷殘人士泊車許可證外,運輸署亦推出「接載殘疾人士泊車證明書」及「殘疾乘客在限制區上落車證明書」,供接載傷殘人士的駕駛者申請,這兩種證明書的持有人都不准在街上的傷殘人士專用車位泊車。申請人因此於去年向運輸署申請許可證,並表明以其身體狀況,但署方仍然以她無執照為由拒絕其申請。申請人指在申請許可證此事上,她被運輸署視為與健全人一樣,剝奪了她使用傷殘街位的權利,亦違背政府鼓勵傷殘人士出行的政策理念。此外,涉案政策亦將傷殘人士分成有能力和無能力駕車兩類,而對無能力者作出歧視。基於上述理據,有關政策應被撤銷。
案件編號:HCAL 804/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