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管海上醉駕 議員:更表難作據

【本報訊】現時本港未有法例規管海上醉駕或藥駕,港府建議立法打擊。當局提出賦權海事處及警方執法人員,在船隻發生意外或突擊檢查時,要求涉事人士接受酒精及藥物測試。有立法會議員質疑不少船員在船上生活,若非值班時間時飲酒,當局會如何處理。當局回應指會以值班表格作依據,並透露或會設置黑點,如夏天增加巡邏較多遊艇停泊玩樂的水域。

建議最高囚3年

當局建議,在船隻發生碰撞或意外後和突擊檢查船隻期間,任何參與操作船隻的人士,均須接受認可的酒精或藥物測試。若當事人拒絕而沒有合理辯解,即屬違法;如測試後證實有關人士體內的酒精濃度超標或含有指明藥物,執法人員有權拘捕,建議罰則包括罰款二千元至二萬五千元,或監禁三個月至三年不等,預計於二○二○至二一立法年度以條例草案形式提交。

立法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昨討論立法框架,議員黃國健指船員有機會調班,當局單以值班表格作執法依據並不足夠。運輸及房屋局副秘書長(運輸)李頌恩回應表示,法案的具體細節仍在草擬階段,會考慮議員的意見。

漁農界立法會議員何俊賢提出,船隻泊在避風塘後,若船主上岸飲酒,之後被其他船主要求把船駛開,讓出空位,船主應該如何處理。海事處副處長鄭琪表示,要視乎實際情況,例如船主能否通知朋友代為將船隻駛開,若船隻阻礙航道,亦可由執法人員代為把船隻移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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