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暴案審訊後 容偉業三罪成立 梁天琦脫砵蘭街暴動罪 李諾文林傲軒當庭獲釋

二○一六年大年初一及初二發生的旺角暴亂事件,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等四名被告分別被控暴動、煽惑非法集結等七罪。四男五女陪審團在高院經過五日四夜共約四十三小時退庭商議後,昨於高院終就大部分控罪達成裁決。有關四名被告一同涉及在砵蘭街的暴動罪,四人均獲判罪名不成立。至於「美國隊長」容偉業獨自面對的另外六項控罪,涉及山東街與花園街的兩項暴動罪,以及涉及亞皆老街的襲警罪被裁定罪成;涉及砵蘭街的煽惑非法集結罪及亞皆老街的暴動罪則不成立;至於容涉及砵蘭街的非法集結罪,陪審團未能達成有效裁決。

由於第四被告容偉業有三罪成立,法官將他收押至四月四日,連同早前已承認兩項暴動及一項縱火的同案被告袁智駒一併判刑;律政司亦將於當日交代如何處理容該項「懸而未決」的控罪。

梁首次審訊兩罪成立續囚

至於在是次審訊中脫罪的首被告梁天琦,由於他在去年首次的審訊時,已因襲警及涉及亞皆老街的暴動等兩罪成立,被判監六年,現時仍需繼續服刑,預計梁將於二二年一月刑滿出獄。梁早前亦已就該次的定罪及刑罰申請上訴,現時仍排期待審;至於次被告李諾文及第三被告林傲軒脫罪後,獲當庭釋放「全身而退」。

對於本案的裁決會否有進一步的行動,律政司昨回應指,由於相關的司法程序仍在進行,不適宜作出評論。

事發一六年新春 與警對峙

本案四名被告同面對涉及砵蘭街的暴動罪,控方指控稱大年初一晚已有多人在砵蘭街聚集且阻塞馬路,警方其後派員增援並與群眾對峙。期間本民前的黃台仰及梁天琦曾多次以擴音器在現場講話。至凌晨近十二時警方推高台到砵蘭街,並呼籲群眾離開,惟群眾阻止高台推進,人群中亦包括梁天琦及容偉業。

控方指此項暴動罪的關鍵時刻在凌晨一時許,警方要求群眾十分鐘內離開,否則會驅散人群,當時黃台仰叫「三二一去」,人群衝向警方且有所動作。控方指四名被告當時均在現場且有不同行為,認為他們干犯了暴動。

法官指引陪審團時表示,要證明被告有干犯暴動罪的罪行元素,須肯定被告在該刻與他人要有共同目的,就是要作出擾亂秩序或有威嚇性的行為,導致在場人士感害怕及擔心社會安寧受到破壞。陪審團亦需考慮被告當時的心思意念及有暴力行為,能否達致社會安寧受破壞,才可裁定暴動罪成。

容被拍下向警方拋擲磚頭

至於容偉業被裁定成立的三項控罪,控方指容於初二凌晨二時,在亞皆老街向警長孔憲裘拋擲膠樽而干犯襲警;容亦被指其後在山東街一帶參與暴動,有片段拍到容在該處向警方拋雜物,並於早上七時在花園街參與暴動,向警方拋擲磚頭。早已認罪的袁智駒,被指在砵蘭街向警方拋垃圾桶、以金屬棒插向警方;在山東街持竹指罵警方,以雜物阻塞馬路及向警方拋磚等,而被控兩項暴動。袁又於山東街於火堆中燃燒紙皮等物,而被控縱火。

案件編號:HCCC 408,408A/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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