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吸毒場所刑罰重 警屢搗樓上毒窟

樓上咖啡店變「隊草」飯堂,管有及吸食大麻者固然觸犯法例,食肆負責人雖未有參與其中,卻無阻止相關違法活動,法律界人士指出,食肆一方有責任確保處所不會被用作「煙窟」(吸毒場所),否則同樣干犯《危險藥物條例》,刑罰甚至可比藏毒及吸毒更重。

抹枱清理 等同協助管理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出,《條例》列明任何人不得開設、經營、管理或協助管理煙窟,而任何處所的擁有人、租客、佔用人或管理人,亦不得准許或容受該處所或其任何部分開設、經營或使用作為煙窟,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百萬元及監禁十五年。「班客食完大麻,佢幫手抹枱清理,基本上已經等同『協助管理』,但關鍵係有冇證據顯示到佢知道班客係吸食緊毒品。」

警方近日不時搗破樓上違法煙窟,二月十三日,旺角警區特別職務隊突擊搜查旺角通菜街一唐樓單位,揭發懷疑毒竇,一名本地男子涉經營煙窟被捕,十一名男女涉吸食毒品被捕。去年十一月及十二月,警方分別在觀塘康寧道及旺角豉油街,搗破住宅單位闢作毒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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