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開槍指引 不射致命部位

【本報訊】警員超市內開槍制服疑犯,有市民憂慮或傷及無辜,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陳克勤認為,疑兇當時揮刀斬傷人,已作出嚴重威脅公眾安全行為,警員警告無效後才開槍,以解除疑兇對公眾安全的威脅,符合警員開槍指引。陳相信警方會按既定程序,檢視今次開槍事件,至於疑兇及後不治,料死因庭會跟進。

先發口頭警告再開槍

警隊對警務人員使用槍械有嚴格指引,根據《警察通例》規定,警員可在三種情況下使用槍械,即保護任何人士包括自己,以免生命受到威脅或身體受到嚴重傷害;拘捕任何企圖逃避警方拘捕的人士,而該人士屬警員有理由相信干犯了嚴重暴力罪行;平息騷動或暴亂。另按照指引,警員在發出口頭警告後,要視乎現場實際情況,若不能以較溫和武力解決事件,才可使用槍械。警隊訓練時,亦會指示警員若要開槍阻止疑犯動武,應射向對方如軀幹等身體最大面積的部位,絕不應瞄準易致命部位開槍,例如頭部。

須視線無阻瞄準目標

根據警方《程序手冊》中有關在鬧市開槍指引,警員開槍需審慎評估,現行槍械訓練規定人員必須克制,避免傷及途人,如可能傷及途人,便不應使用槍械。人員應視線清楚無阻才瞄準目標人物開槍,亦要顧及子彈反彈或射錯目標的危險。若有警槍曾經發射,有關警槍會被即時封存,交槍械鑑證科調查;開槍警員所屬警區的指揮官須在廿四小時內完成初步調查,以評估開槍是否合法和合理,以及判斷開槍警員是否可繼續執勤及佩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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