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員墮升降機傷索償590萬 辯方:不同醫生均無發現病患

【本報訊】高級消防員出勤時遇上升降機下墮致傷,向涉事大廈的法團及升降機維修商民事索償五百九十萬元一案,昨於高院續審,原告祁德恩接受首被告金椽樓業主立案法團代表大律師盤問。律師指原告在出事前,剛被通知他不獲推薦升職,之後原告便屢向上司投訴,並指稱因遭受升降機意外受傷,多年來他雖然不斷求醫檢驗,但醫生始終無所發現。

出事前知悉不獲升職

首被告一方指出,原來原告在事發當日,即一二年四月三十日,出勤之前,上司已通知他不推薦升職,同日稍後原告在出勤時受傷。至同年五月四日他再與上司會面,由上司向他解釋考核報告,他不滿報告內容,並拒絕在報告上簽署。之後原告寫信投訴,就不獲升職的事要求覆核。接着處方三次覆信給他,直言他工作作風和與同事相處的事宜上,尚要改善;並形容他「自以為是、我行我素」。原告承認此事令他不開心。

原告續指,受傷後其脾氣變差,並因此與太太分居。另外,他稱經過此意外後,對坐升降機和進入舊樓都有抗拒,初時更有心跳手震的反應,近期才有改善。而他接受持續的治療後,亦開始不用依賴拐杖行路。不過首被告一方指出,原告在意外當日求診,並無表示頭部不適,待個多月後他才開始聲稱有頭暈、腰腿乏力、頭暈耳鳴、記憶力衰退等。但經不同專科醫生檢驗原告的腦部、腰椎、頸椎、骨骼、神經等,結果均無發現病患。原告回應,醫生有解釋其症狀,但就不知如何撰寫其診斷報告。

案件編號: HCPI 421/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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