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將卸任的申訴專員劉燕卿日前指出,《公開資料守則》立法刻不容緩,由於現時沒有法律約束,即使政府部門不肯提供資料,亦無法追究。她說,申訴專員公署過去數年一直推動《公開資料守則》及《檔案法》立法,去年法律改革委員會推出了諮詢文件,她希望兩項條例能盡快立法。
二○一三年六月,時任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的譚志源在立法會會議上答覆資訊科技界功能組別議員莫乃光的提問時指出:「申訴專員現正就香港的公開資料制度及政府檔案管理制度進行主動調查。此外,法律改革委員會亦已就檔案法及公開資料兩個課題分別成立小組委員會。小組委員會將全面研究和比較香港與海外司法管轄區的相關法律及制度,以便考慮香港應否進行改善措施。」事隔多年,政府對於申訴專員公署的立法建議置若罔聞,如今劉燕卿舊事重提,政府及立法會是不是應該跟進呢?
申訴專員公署與廉政專員公署和審計署一樣,都是香港的行政防腐機構。申訴專員公署職司監察政府運作,處理及解決因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行政失當引起的不滿和問題;市民如因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行政失當以致遭受不公平待遇,亦可向申訴專員提出申訴。但是,公署雖擁有調查權,政府部門如果不合作,不提供公署調查有關申訴個案所需的資料,公署調查工作必然受到影響。
港英政府一九九五年頒布的《公開資料守則》沿用至今,但《公開資料守則》並無法定效力,政府亦沒有審時度勢作出修訂,政府拒絕市民索取資料申請時很少說明理由,是否接納申請的準則亦十分模糊。申訴專員公署曾多次要求政府更新《公開資料守則》,政府亦一直坐視不理。
筆者一直主張與其《公開資料守則》和《檔案法》立法,不如制訂一套《資訊自由法》,規定市民在獲得政府部門資料的權利,及行政機關在向市民提供資料的義務;政府的紀錄和檔案除牽涉未解禁機密資料,必須向所有人公開,市民在索取資料被拒後可以從事司法救濟,法院亦應優先處理。
林鄭月娥在參選行政長官時曾表示支持《資訊自由法》立法,但上任後絕口不提。
人民有「知情權」(The right to know),政府要盡「告知的義務」(Obligation to inform),是民主自由、法治健全、經濟繁榮的社會的重要標誌,更何況在今天這個資訊科技發達、天涯若比鄰的「地球村」,擁有公權力政府怎可以成為消息自由流通的障礙,令人民耳不聰目不明?《資訊自由法》不但可保障人民的知情權,亦可提高政府的透明度,便利政府宣導政令,推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