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清潔工需負刑責 可囚半年兼罰款

【本報訊】美麗華酒店飛窗殺人意外,涉案清潔女工需負刑責,女死者會獲合理賠償。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高空墮物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4B:如有人自建築物掉下任何東西,或容許任何東西自建築物墜下,以致對在公眾地方之內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險或損傷者,則掉下該東西或容許該東西墜下的人,即屬犯罪,可處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死者家屬可循民事訴訟申索

陸偉雄稱,清潔工在事件中責無旁貸,需負上全部刑事責任,因該條例在法律中屬「嚴格責任」罪行,無論是否不小心或無意犯法,也需負刑責。作為聘請清潔工的僱主,除非證明其明知鋁窗有危險,依然叫工人去抹窗,導致出事才需負刑責。而死者家屬可循民事訴訟索償,清潔工必然要負責,酒店業主及聘請清潔工的公司,也可能要分擔責任。因為聘請清潔工的公司,須為其提供培訓,如證明公司無提供培訓而出事,公司就要負責。酒店如不能證明鋁窗有進行定期維修保養,也要分擔賠償責任。

國際專業保險諮詢協會會長羅少雄指出,《根據建築物條例》業主有責任維修及確保建築物安全,假若有外牆石屎剝落、或者塌簷篷,萬一有途人因此不幸受傷或死亡,都可以作出賠償。因此,香港政府早已立例規定每一幢建築物,須於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購買第三者責任保險,無論大廈性質是屬於住宅、商場、酒店或工業大廈,業主都要為其購買責任保險,保額最低一千萬元。

羅少雄又稱,意外中的死者無論是本地市民、或遊客都會獲得合理賠償。賠償金額多少則因人而定,視乎其年齡、職業或國籍等情況,內地遊客如果是普通人,因其薪金收入較低、賠償金額相對來說可能會較少。但如果她是一名生意人、或者大公司大集團的高層,賠償金額相對較高。假如保險金額賠盡仍未夠數,大廈業主須「孭上身」償還剩餘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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