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辦人馬惜珍先生努力拚搏,《東方日報》在七十年代創出佳績,未料卻於一九七七年慘遭政府迫害。當年創辦人無辜捲入一宗案件,在無證人、無證據、疑點重重下,抗爭三十七年法庭才撤銷針對創辦人的逮捕令,還創辦人清白。
一九七四年,香港廉政公署正式成立,被控貪污警務人員激增,更於一九七七年爆發「警廉衝突」。警廉大鬥法下,廉署人員曾要求創辦人游說其身處台灣胞兄回港指證貪污警,並承諾其胞兄回港作證一定不會被檢控。創辦人前赴台灣向胞兄轉達廉署建議,惟遭胞兄拒絕。豈料創辦人回港未幾便遭警方檢控,列為一宗案件的第九被告。
事件中,案中八名被告被捕後,事隔一段時間才拘捕創辦人,加上控方沒有證據,亦沒有證人,只將案中的多名被告轉為特赦證人,對創辦人的檢控根本全無人證物證。
而最令人質疑的是,創辦人被指控串謀其他涉案人士犯罪,惟案中九名被告中七人先後獲無罪釋放,創辦人何來「串謀」之嫌?可見案件根本不成案,但創辦人與其胞兄兩人卻一直未獲撤銷檢控,令人質疑政府背後另有目的。
創辦人含冤受屈,忍辱負重抗爭三十七年,才沉冤得雪。直至二○一五年,當時律政司向高院提出撤銷針對創辦人的逮捕令,及宣布當年針對他的公訴書無法律效力,兩項申請均獲法庭批准。事實上,早於二○一四年,時任律政司已承認,基於當年的檢控證據不足,即使創辦人出庭應訊,控方也將會不提出證據檢控他,創辦人將獲無罪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