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本港樓價高昂,租金亦水漲船高,不少人居於納米單位,寵物成為他們重要的家庭成員。然而,政府擬訂《動物福利法》中的「照顧者責任」,規定須為動物提供合適環境,有居於劏房的「貓奴」恐新例會令其無法與愛貓共住。寵物業界亦稱,倘立例指明動物的活動空間,等同趕絕寵物店。
現年四十四歲的Winnie居於土瓜灣一間面積約一百呎的劏房,有五隻貓和一隻雀。Winnie說,五隻貓都是領養或從街上執回來,其中一隻小黑貓僅三個月大,Winnie的單位「一眼睇晒」,門口旁是僅夠容納洗手盆的「廚房」,旁邊是廁所,廳不足五十呎,其餘空間只夠放一張床。但是細小空間仍滿足五隻貓的基本需要,貓沙、飼盤及休息地方均齊全。
Winnie說,新例規定動物要有活動空間的原意是好,但必須考慮本港樓價極貴的特殊情況,「我冇可能再搬大啲」,她擔心新例下自己會墮入法網,甚至被迫與愛貓分開。
香港寵物業商會秘書長馮建昌指,本港舖租高昂,寵物店面積有限,不少只有五百多呎,假如立例規定要為每隻動物提供指定活動空間,等如將寵物業趕盡殺絕,「如果成間舖放得三、四隻狗,點樣做生意呢?」該會副會長馮偉鴻指,寵物業應獲豁免有關要求,強調出售的寵物只在店內短暫居住,「應該規管買家先啱,動物要跟佢哋成世。」
接收棄養貓狗的動物團體阿棍屋負責人謝婉儀亦指,如法例規定的動物活動空間過嚴,恐令接收的動物數量大減,「令我們救少了流浪貓狗」。她希望動物團體可在新例中有關部分獲寬鬆處理甚至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