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恩娜外婆遺產散盡姨媽入稟求准追討

女藝人官恩娜的外婆在二○一四年去世時,留下一份於一三年訂立的遺囑,將全部遺產留給晚年所收的「契仔」馮明業,但四名親生女兒卻不獲分毫。官的三名姨媽及姨姨對遺囑的有效性提出質疑,而高院也認為事件有「謎團」待解,包括官的外婆為何在三年之間幾乎散盡估計最少五千萬元的財產,法官遂於前年委任一名律師出任臨時遺產管理人追查事件。事隔兩年,官的姨媽麥銀娣日前入稟高院,要求法庭准許臨時遺產管理人在十四日內提出法律訴訟,按其調查結果追回失去的遺產。

生前有近3000萬及六單位

案中死者、即官恩娜的外婆勞笑鳳於一四年九月過世,享年八十五歲。死者育有五名女兒,四女早於一九九四年去世,其餘四名女兒包括:大女麥銀娣、二女麥銀麗(官恩娜母親)、三女麥麗萍及五女麥美華。

今次提出申請的原告是麥銀娣,被告則是勞笑鳳的臨時遺產管理人馬華潤。原告要求法庭准許被告按他的調查結果提出法律訴訟,以追回失去的遺產,並指示被告在法庭頒令的十四日內提出該法律訴訟。原告又要求法庭就如何進行該法律訴訟向被告作出合適的指示。至於今次申請的費用,原告要求由勞的遺產和被告支付。

高院於一六年頒下判決書指出,死者生前原本有近三千萬元定期存款及六個單位,她曾在其中一個單位居住,餘下五個單位則用來收租。不過,死者去世時,僅餘下兩項遺產,包括一萬多元存款及一個單位,且該個單位已被用來擔保官恩娜父親官有權和死者借錢。

臨終前賣樓 逾500萬不知所終

該判決書又指,死者於一一年九月接受眼部手術時,精神科醫生已認為死者有強迫症和認知障礙,死者亦在當時搬往與官恩娜一家同住,之後被指性情大變,由一個吝嗇的人,變成在三年之內幾乎散盡財產,並以一千六百多萬元出售其中三個單位。死者逝世前十三日,雖然病重及已無力簽署文件,仍授權「契仔」出售另一個單位,而賣樓的逾五百萬元得益事後卻不知所終。法官認為死者為何散盡財產是一個謎,加上她出售和抵押物業所得款項也下落不明,故於兩年前委任臨時遺產管理人追查事件。

案件編號:HCMP 215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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