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排除非原居民及女性 丁屋政策被指歧視

挑戰政府丁屋政策的司法覆核案昨日起在高院聆訊,先由申請人一方陳詞。代表兩名申請人的律師指,《基本法》第七條訂明「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丁屋政策既歧視非新界原居民,又歧視女性,且不屬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因此違憲。申請人認為港府無責任保留丁屋政策,又批評政府對取消該歧視政策「議而不決」。

兩名申請人分別是「長洲覆核王」郭卓堅和社工呂智恆;三名答辯人依次是地政總署署長、行政會議和律政司司長;而新界鄉議局也以有利害關係的一方參與訴訟。郭在庭外指,為消除歧視和特權而提出本訴訟。鄉議局主席劉業強、兩名副主席林偉強和張學明等人昨都有到法庭旁聽。

劉業強盼訴訟掃除疑慮

正當劉在休庭期間準備向記者發言時,呂即場「挑機」,高叫:「我哋香港人絕對唔會向任何特權階級低頭!」劉未有反應,只讀出預先準備好的講稿,指堅信「丁權」受《基本法》第四十條保障,現階段不會評估訴訟結果,盼今次訴訟可掃除許多人對「丁權」的疑慮。

申請人的大律師庭上稱,丁屋政策帶有歧視,立法會雖已通過《性別歧視條例》,但政府卻一直「議而不決」,無處理丁屋政策涉及的歧視問題。按清政府的土地政策,任何人不分男女,也不分原居民或外來者,都可佔用荒地,毋須政府批准,但英國在一八九八年租借新界後,土地全歸英王所有,佔地和建屋都要批准,故丁屋政策並非沿自一八九八年前已有的新界原居民「傳統權益」,不受《基本法》第四十條保障。

指違《大清律例》 官質疑

申請人的大律師指,一九七二年推出丁屋政策時,是要照顧新界原居民的住屋需要,而當時香港的住屋需求並不大。根據《基本法》第七條,香港政府有責任管理、使用、開發土地,現時公屋申請者要「排長龍」,平均輪候時間為五年半,但根據丁屋政策,新界原居民可用平價買來的土地興建樓面面積二千一百呎的三層丁屋,他們更可不在港居住,出售丁屋後又可輪候公屋,丁屋政策根本沒有照顧大多數居民的住屋需求。

申請人的律師又指,根據專家意見,丁屋政策違反《大清律例》,不符合「合法傳統權益」的定義。法官則問如何違反,申請人的律師表示稍後會回答。

案件編號:HCAL 260/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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