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例引入發牌制度 共兩級別

【本報訊】《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為物業管理行業引入發牌制度,所有提供物管服務的公司及擔任督導或管理職務的從業員均須領牌。根據條例成立的物業管理業監管局,則於今年七月一日起收取徵款,每份售賣轉易契的徵款款額為三百五十元,連同來自物業管理公司和物業管理人的牌照費,作為營運經費。

持牌物管公司和從業員須遵從監管局發出的操守守則及要求,否則可被紀律處分,除罰款外,監管局可視乎個案嚴重性,考慮暫時吊銷或撤銷物管公司和從業員牌照。

公司須供資料讓公眾查閱

條例訂明,除了持有物業管理人牌照的董事和僱員的最低人數外,監管局亦會考慮公司及公司董事的財務和定罪紀錄等。

持牌物管公司亦須提供資料,例如管理物業組合、聘用持牌物業管理人數目等,以便監管局上載網站讓公眾查閱,使消費者有充分資訊,選擇合適物管公司。

從業員方面,發牌制度分為兩個級別,第一級別的註冊專業物業經理、第二級別的持牌物業管理主任。沒有擔任督導或管理職務的前線人員,例如大廈管理員、清潔員及文員等,則毋須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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