夥童黨凌虐情敵15歲女入更生中心

十四歲女童被指摘「爭仔」,今年七月遭十五歲「情敵」召來童黨把她帶到天水圍一個涼亭向其「大刑伺候」,包括搓胸、用煙頭灼額頭及四肢、火燒陰毛、用爛櫈腳戳其私處、衞生巾貼臉等,又毀爛其手機。警方事後拘控八名涉案男女童,兩名始作俑者包括案中最年輕的十二歲首被告及被指是「情敵」的十五歲次被告,她們早前已認罪,昨在屯門法院少年庭接受判刑。裁判官指料不到十二歲的女童「犯啲咁嚴重嘅事」,但因她年紀太輕,判她感化令兩年,裁判官又雖然覺得建議判次被告入住更生中心的刑罰「實在太輕」,但決定按建議判刑。

該兩名女被告早前承認有意圖而傷人及刑事損壞兩罪後,已被收押了三星期。女裁判官水佳麗下令收押她們時已表明,雖然首被告參與程度高、行為殘忍,但由於她年紀太輕,故按法例只能為她提取感化報告。辯方昨求情稱,首被告的家人在事件曝光後受到不明人士騷擾,其年幼的弟弟更需要暫住保良局兩個月,首被告承諾會重新做人,而她的母親也表示會加強管教。

另最年輕12歲首被告判感化

至於次被告,報告顯示她原居澳門,後隨家人來港,但來港後難以適應,令她無心向學,最終犯下本案,家人打算將她送往英國讀書。惟裁判官直言:「將佢掟去英國讀書就會好?荒謬!……外國就無壞人?」她認為關鍵是次被告欠缺家人關愛和照顧,盼其父母盡責監管及愛護子女。

裁判官判刑時對首被告說:「冇期待咁細個犯啲咁嚴重嘅事。」因她年紀太輕,故接納報告建議判感化兩年,冀望她「從犯錯中重新學做人」。裁判官又對次被告指出:「此事或多或少因你而起」,考慮到案情嚴重,雖然青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建議判她入住更生中心的刑罰「實在太輕」,但仍會接納該建議,並寄語次被告不要再做壞事。

事主遭櫈腳戳私處 掌摑撞頭

案情指,因次被告喜歡的男孩喜歡事主,故兩女不和。至今年七月十一日事發當晚,首、次被告及另外五男一女在天水圍碰見事主,把她帶到區內一涼亭。首、次被告輪流摑事主、扯髮及將其頭撞地。首被告與他人拆木櫈打事主,次被告又用手搓事主胸,首被告則用火機燒事主陰毛,二人又用爛櫈腳戳事主私處等。之後有人致電事主友人,告知事主受襲,友人到場發現事主後報警。另外,同案其餘五男一女被告則不認罪,案件將於明年二月十九日在西九龍法院少年庭開審。

案件編號:TMCC 70003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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