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兩名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的男同性戀者今年初在加拿大註冊結婚後,回港挑戰公屋政策,以一般家庭身份向房屋委員會申請公屋,但房委會指他們的「夫夫」同性伴侶身份,不符合申請公屋政策中「家庭成員」之定義,已拒絕受理申請。申請人認為房委會的決定屬無理據的性傾向歧視和不合理,已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申請,要求法庭宣布房委會的決定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以及撤銷該決定。
本案申請人Nick Infinger現年二十五歲。入稟狀透露,他在今年一月與男友在加拿大列治文結婚,並於三月由律師代表入紙申請公屋。申請人指他與丈夫不論收入和資產總值均無超出申請公屋限額,但房委會則於八月回覆,指循「一般家庭」途徑申請公屋時,「家庭成員」的定義只限於夫婦、父母子女或者祖孫,但不包括申請人填報與其丈夫的「夫夫」關係,因此其申請並不符合資格。房委會九月再出信,正式通知申請人不接納他的公屋申請。
申請人指稱,房委會政策只接受異性「夫婦」以一般家庭申請公屋,而他就算可以用單人身份申請,以後也會因其丈夫地位不獲承認,而不能將丈夫加入成為住戶。簡而言之,有關政策是把同性伴侶置於比異性伴侶不利的位置,亦間接否定同性伴侶成立家庭的可能性。這種不同對待是基於人不同的性傾向而作出,並且無足夠理由支持,因此有關政策屬於違憲,根據政策所作的決定亦應予撤銷。
案件編號:HCAL 2647/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