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2018年渡輪服務(修訂)條例》昨正式生效,牌照的批予及延續期限由原來的三年延長至五年,牌照期總計上限為十年的規定則維持不變。運輸署表示,修訂條例是為鼓勵和便利渡輪營辦商作出較長遠的規劃及投資,從而改善渡輪服務的財務可行性及提升服務質素。
運輸署發言人補充,就申請延續現有牌照方面,持牌人於牌照有效期內可考慮是否申請較長的牌照年期。至於在經修訂的條例生效前(即一八年十一月廿三日前)提交的延續牌照申請,有關持牌人亦可考慮是否維持原申請的牌照年期或向運輸署申請修訂其申請,轉為更長的牌照年期,惟總計的牌照年期(即包括所有續期的期限)不得超過十年。運輸署會按既定程序處理有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