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昨日通過《私營醫療機構條例草案》,有關條例將取代現行《醫院、護養院及留產院註冊條例》及《診療所條例》,規管醫院、日間醫療中心、診所及衞生服務機構四類私營醫療機構,包括明確訂明對持牌私營醫療機構持牌人及醫務行政總監的要求,以及私營醫療機構須實施收費透明措施,並設立投訴管理制度等。有關議員建議增加護養院人均樓面面積的修訂,則被否決。
議員關注條例未能規管意外頻生的醫學美容外,議員張超雄提出修訂,建議把護養院的人均樓面面積,由至少六點五平方米增至十六平方米。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議員謝偉銓認為建議不合適,因計算準則不清晰,亦質疑如修例後能否即時增加面積,又指如修訂獲通過,將有廿六間護老院不符合規定,約五百七十名院友被遷出。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表示,增加護養院舍法定空間是超出條例草案的涵蓋範圍,亦未經全面充分討論和諮詢業界,認為倉促表決是不公平。她又指局方和衞生署將馬上展開籌備工作,在新制度下,估計目前有逾二千間私營醫療機構需要申請牌照、約三千間小型執業診所須向衞生署要求發出豁免書,當局亦會成立規管辦事處負責執法。
陳續指,當局計劃於明年內開始為私家醫院註冊,至於日間醫療中心和診所,則分別在二○二○年和二○二一年相繼展開註冊工作。她表示,相關條例於本月三十日刊憲,為讓業界有充分準備,在刊憲當日前已投入運作的日間醫療中心和診所,未來在申請牌照時如符合指定簡單條件後,會獲發暫准牌照繼續經營,但在刊憲後投入運作的機構,須在新制度下申請牌照才能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