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高院法官先錯後漏,導致一宗販毒案先後兩次定罪裁決均被推翻,案件很有機會要進行第三次審訊。一名否認販毒罪的內地女子,經審訊後在二○一四年被高院原訟庭裁定罪成及判監廿一年,但負責首次審訊的法官黃崇厚處理其警誡口供時犯錯,結果該女子終審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她去年經重審後再被裁定罪成,同樣判監廿一年,但上訴庭裁定負責重審的法官邱智立「漏招」,昨再判她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並指示若控方想申請再重審,要在七天內提出。
四十一歲的上訴人周禮梅,被控在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販運八百克海洛英。控方案情指,她當日由吉隆坡搭飛機抵達香港機場後,海關人員在其行李篋內搜出兩包毒品,各有四百克海洛英,估計市值約一百六十萬元。她聲稱自己從事銷售化妝護膚品業務,打算拓展業務到非洲,獲邀到吉隆坡遊玩,並順道替一名非洲漢帶衣服樣辦回中國內地,事發前有另一非洲漢把行李篋連同衣服樣辦交給她,但她不知道行李篋內有毒品。
上訴庭昨在頒下的判決書中透露,控方去年重審時曾盤問出庭作供的周,期間多次指她在不同事件上說謊和隱瞞事實,更進一步要求陪審團因此推論她是因知悉該次前往吉隆坡的旅程涉及非法行為,故需要掩飾,但控方沒向法庭表明上述立場的基礎。陪審團在聽取法官邱智立的指引期間及之後,曾先後三次提問,內容顯示他們對周的證供有極多疑問,並對其證供真確性存疑,但對如何處理感困擾。
上訴庭認為,控方指周的謊言和掩飾行為與其面對的販毒控罪有關,這點值得商榷,而陪審團的提問顯示他們極可能因為周說謊而對她有偏見,更可能因此認定她故意說謊和隱瞞而推定她有罪。
上訴庭指出,邱官在容許控方循所謂的謊言和隱瞞行為盤問周前,未有審議該些問題是否與指控周的販毒罪有關,事後又無指引陪審團應如何利用控方所指的說謊和隱瞞行為,該些遺漏或會對周極不公平,也令其定罪裁決變得不穩妥,故有需要撤銷其販毒定罪和廿一年監禁刑罰。
案件編號:CACC 254/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