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日前處理「長毛」梁國雄及人民力量副主席「快必」譚得志的上訴申請,兩人定罪上訴雖被駁回,但刑罰上訴得直,獲改判各罰款三千元。長毛得免牢獄之災,還進一步想打甩控罪,揚言考慮往終院上訴,事關類似的「反中亂港得赦免」近年比比皆是,不抓緊這個「大和解」良機得寸進尺就實在太笨了。
坦白說,長毛與快必三年前在伊利沙伯體育館內向時任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示威,令現場原本正在舉行的活動大受影響,事後被票控一項「故意妨礙合法使用文娛中心的人」罪名,並於前年裁定罪成,兩人同樣被判監七日,但快必獲緩刑一年。長毛一方上訴時指相關控罪違憲,法官並不同意。其實反對派從來就是一副「世人皆錯我獨」的思維,在他們心目中,大概只有大派政治黑金的漢奸黎才不違憲。
再說,長毛指案件原審時由一位他曾批評過的裁判官處理,對方可能會因此存在偏頗。這說法也夠無稽,莫非他是因為快必獲准緩刑,而得出這種結論?按長毛的奇怪邏輯,任何人只要把所有法官都批評一番,不就等於可獲得免受審訊的權利?
其實,長毛由判監七日,變成現在的罰款三千元,還想乘勝追擊,全因之前反新界東北發展案十三名被告減刑上訴得直、雙學三子終極上訴得直,立下了壞先例,令反對派有恃無恐,在司法保護傘的包庇下,只要打民主、自由、公義的旗號,即使如何踩場搗亂,就算為體育館內近二千人帶來長達半小時的滋擾,也毋須負上任何刑責。林鄭月娥以「大和解」放生反對派,既犧牲了法治,又招來一班貪得無厭之徒,這種「好打得」實際上只是「好恰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