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申證明書求終審 明判決

【本報訊】前特首曾蔭權爵士因在任時沒有申報正洽租深圳東海花園豪宅事宜,去年二月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他提出上訴,在今年七月二十日上訴庭駁回其定罪上訴,但准他由判刑廿個月減刑至十二個月,並撤銷其保釋即時入獄服刑。在定罪上訴失敗後,曾蔭權再向上訴庭入紙提交理據,要求批出證明書讓他向終審法院申請終審上訴許可。據司法機構網頁顯示,上訴庭已就此項申請,定於明天(周五)頒發書面判決。

倘獲批仍需申終審上訴許可

任何被定罪人士如想向終審法院提出終審上訴,必須先向上訴庭申請證明書,上訴庭若認為案件涉及重大廣泛法律爭議,便會批出證明書。不過不論上訴庭是否批出證明書,申請人下一步還是要向由終院三名法官組成的上訴委員會申請終審上訴許可,若獲受理案件才可在終院提出上訴。

現年七十三歲的曾蔭權,被控在一○年一月至一二年六月出任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主席期間,在考慮和決定雄濤廣播有限公司申請數碼廣播牌照、交還調幅(AM)廣播牌照、以及申請由李國章出任公司董事及主席時,沒有向行會申報他與雄濤廣播的主要股東正就其深圳東海花園一個三聯式物業的租賃進行商議。

案件編號:CACC 55/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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