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頌昕行李門案空服員覆核勝訴

前特首梁振英幼女梁頌昕前年三月乘飛機離港期間,於進入機場禁區後始發現遺留手提行李在大堂,引發「行李門」事件,機場管理局及機場保安公司當時准許在梁頌昕不在場下為其行李作初步安檢,並安排國泰職員將行李送入禁區交給梁,疑違反「同行同檢」保安規定。事後有空勤人員入稟高院,司法覆核機管局及機場保安有限公司的決定。高院昨頒下判詞,裁定機管局一方在事件中違規,判申請人得直兼獲訟費。對於保安局在案件審訊前兩個月修改保安規定,改為只在覆檢行李時才須旅客在場,法官在裁決中直指保安局臨急改例,是衝着官司而來,法庭若因此而不處理案件,是有違公義。

空勤人員總工會理事吳敏兒昨在判決後表示,修改《航空保安計劃》令航空安全出現漏洞,她呼籲機管局、民航處等有關當局盡快修補現時漏洞,不要與市民安全為敵。

機管局:尊重法庭裁決

機管局則回應稱,尊重法庭裁決,該局和機場保安公司會仔細研究判詞,但未有提到會否恢復「同行同檢」的相關條文。

「行李門」事件於二○一六年三月廿七日晚至廿八日凌晨發生,本案申請人羅美美同年六月提出司法覆核申請,答辯人為機管局及機保公司。高院原訟庭在去年二月受理案件,排期今年六月審訊,惟保安局局長在今年四月以航空保安監督身份,修改涉案的《航空保安計劃》,將原本規定所有行李檢查都要在旅客在場下進行的條文,改為僅在覆檢行李時要旅客在場;答辯人更以案件爭拗對日後同類事件已沒有影響為由,要求法庭毋須考慮理據而直接撤銷訴訟。

對於答辯人此要求,法官昨於判詞指,雖然修例確會令本案變成純學術討論,但不等於法庭應將案撤銷。以本案情況,撤案所造成的不公義顯而易見,首先政府在申請人興訟前,已知事件可能違反《航空保安計劃》,保安局大可隨時作修訂,但卻要待法庭正式受理案件後才這樣做,其代表更在誓章表明,修例的唯一目的是為免法庭浪費公帑與時間在學術辯論上。由此可見,修例之事根本就是衝着本案而來。在此情況下,撤銷案件對申請人明顯不公。

影響權責 員工有權興訟

法官指出,《航空保安計劃》的制訂目的,是要確保民航飛行安全,保安措施應對飛行造成最少的阻擾。按此原則,涉案條文明顯應解釋為手提行李須在旅客在場下作保安檢查。法官不接納答辯人所指,條文應理解成只在「搜查」行李時才要旅客在場。答辯人亦質疑申請人是否具有興訟資格;申請人則指出,她作為空中服務員,是否有責任拿取無人看管的行李去檢查,都對其權責有所影響。法官接納申請人此論點,確認她有權興訟。

另外,機管局一方在聆訊期間曾指本案的書面證供涉敏感保安資料,要求不在庭上公開,惟當時已被法官拒絕。法官昨解釋,《航空保安計劃》在前言中已列明,《計劃》並非機密文件,雖為保障保安而不宜將內容完全公開,但本案牽涉的條文則是公眾可輕易查閱的部分,因此在公開聆訊的大原則下,本案毋須頒令限制公開條文。

案件編號:HCAL 117/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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