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男警長休班期間在商場扶手電梯上涉嫌偷拍女子的裙底春光,事後被控以一項作出有違公德行為罪,他不認罪,案件昨日於觀塘法院開審。由於辯方對控方的呈堂證物提出爭議,指調查本案的警員為從被告手機記憶卡中檢取相關片段,曾向法庭申請搜查令,但質疑警員錯誤引用《警隊條例》另一條文去申請搜查令,故挑戰搜查令的有效性,並反對該片段呈堂。法庭先審理爭議事項。
涉案四十五歲被告莊志強,案發時駐守投訴警察課報案中心,他被控於去年十一月廿七日在油塘大本型商場的扶手電梯上,由地下往二樓及由二樓往三樓時,偷拍一名女子的裙底。
就爭議事項,控方昨傳召參與調查本案的女警馬白蘭作供。她供稱事發兩日後向法庭申請搜查令,以檢驗被告手機的記憶卡內,有沒有與案相關的相片及片段,最終搜查令獲裁判官批准。其後警方將檢取到的記憶卡,交由警察總部相關部門查驗。
辯方盤問時,指馬白蘭申請搜查令前的一個月,高院曾頒判詞,規限警方檢視疑犯手機的內容時,需依循《警隊條例》第50(6)條,但辯方質疑馬在申請本案搜查令時錯誤引用另一條文。馬則指她處理搜查令申請時,已參考同袍之前的做法,而警方內部指引亦引述過該判詞,但她同意當時「自己大意冇check清楚」。辯方又質疑,該搜查令「字面上」只要求進入警察總部搜查,而非針對檢驗涉案記憶卡,馬不同意。
辯方繼而要求披露相關警方內部指引及文件,惟控方經諮詢律政司後反對披露。案件今續,以待律政司意見決定是否派代表到庭,就反對披露一事作出陳詞。
案件編號:KTCC 650/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