仗義執言:反對派胡謅「國際標準」

反對派聲稱,《社團條例》的國家安全「定義模糊」,違反「國際標準」。公民黨更發表聲明,聲言保安局引用國家安全作為理由,港府可「隨意濫用」,構成「人權威脅」。

反對派引用《約翰內斯堡原則》,指「言論與可能出現或出現暴力之間存在直接和即時關係」(第六條),才可限制被視為威脅國家安全的言論。按此原則,《社團條例》的國家安全定義違反「國際標準」。

此聲明蓄意誤導公眾,因《約翰內斯堡原則》並不是國際公約或條約,對各國沒有約束力,聯合國亦未有採用該原則,作條約外的準則。九五年,一家英國的非政府團體與南非約翰內斯堡一家大學的研究中心,召集幾十位國際法與人權法的學者及律師於約翰內斯堡開研討會,通過《約翰內斯堡原則》。雖名為「原則」,但這只是一群專家的學術意見而已。世上亦無一個國家能充分體現《約翰內斯堡原則》中所提出的「原則」。

例如該原則第7(b)條指出:批評或侮辱民族、國家,或民族、國家象徵物,政府、政府機構或公共官員或者外國的民族、國家,或者民族、國家象徵物,政府、政府機構或者公共官員不應受到懲罰,除非這種批評或侮辱是為了和可能會煽動即將到來的暴力。但這顯然違反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2)條: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禁止之。難道學術「原則」能夠取代國際公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