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親自驗窗 承建商罰款7.5萬

【本報訊】申訴專員公署前日公布主動調查屋宇署的強制驗窗計劃是否有不足,屋宇署昨日表示,一名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及其董事因未有親自驗窗,於八月一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七萬五千元,該署亦考慮紀律處分已定罪人士。

屋署考慮紀律處分定罪人士

屋宇署表示於二○一六年七月,向筲箕灣寶文街一個私人屋苑的單位業主發出強制驗窗通知,一名合資格人士於同年八月至翌年三月期間,向該署呈交九十七份涉及該屋苑不同單位的證明書,確認該些單位已驗窗。

其後,該署收到舉報指窗戶修葺欠妥,於是展開調查,發現該合資格人士就上述九十七宗個案,均未有根據《建築物條例》規定親自驗窗。

屋宇署表示,向該署作失實陳述乃嚴重罪行,該署會抽樣審核收到的窗戶檢驗證明書,並就有關人士之違規行為採取適當行動,包括檢控及紀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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