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年輕女子先後透過社交網站認識一名男子,對方涉嫌於一周內分別以不同藉口欺騙兩女到其家中,再以電線綁着她們並分別性侵犯二人,其中一名少女更被人禁錮長達四天,期間三度遭人強姦、搶去財物及以加熱的刀鋒「辣」大腿。女方事後報警,警方最終拘捕一名廿七歲無業男子,控以四項強姦、一項非禮、一項非法禁錮、一項襲擊及一項搶劫罪,涉案男子不認罪,案件昨在高院開審。
本案被告張子康,控罪指被告於二○一六年十二月十日,在屯門龍門居住所非禮及強姦當時二十歲的女事主X。被告又被控於同年十二月十四至十七日,在該住所非法禁錮當時廿六歲的女事主Y,並於十四日在住所襲擊及搶劫Y,劫去其手機及現金數百元等,且於十五至十七日共三度強姦Y。
控方昨宣讀開案陳詞指,X和Y均透過Facebook認識被告,兩人於案發前未見過他。被告於一六年十二月十日向X發訊息,聲稱他要返內地,望X替他看舖並會給她報酬。X答允,被告隨即接她到家中,他帶X進房後,以電線綁着她頸和雙手,又蒙她雙眼且恐嚇她,並脫去其衣服以硬物塞進她陰道及強迫她替其口交。被告其後強姦X,直至晚上八時放X離開,X通知男友及報警。X翌日接受法醫檢驗,發現頸有瘀傷及陰道驗出被告的DNA。
控方續指,被告於四日後又向Y發訊息,約Y跟他和他的祖母一同晚飯,Y答允,但稱要返教會不能逗留太久。被告以的士接Y,但稱改變計劃要Y先到他家。被告帶Y返家後,以電線綁她頸項,用刀指嚇她逼其交出手機等財物,其後綁着她的手及以加熱的刀鋒「辣」她大腿。控方指被告禁錮Y共四天,並於其中三日先後三度強姦她,直至同月十七日下午才表示放她離開並與她一同下樓,當行至一茶餐廳附近時,Y即走進餐廳求救,被告見狀即逃走,餐廳東主替Y報警。
被告於五日後在北角港鐵站被捕,警方在他身上找到Y的手機,警誡下他否認犯案,並指兩女自願與他性交。被告於錄影會面稱沒綁起或恐嚇X,又指與X性交曾使用性玩具。被告亦否認曾綁起Y,他承認有用加熱刀鋒「辣」她大腿,但只是與她玩性虐待。被告又稱無禁錮Y,Y稱留在他家中是因她向家人解釋不到為何通宵沒回家。X及Y於認人手續中認出被告就是侵犯她們的男子。
案件編號:HCCC 379/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