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涉內地逃稅洗黑錢 商人兄妹脫罪

【本報訊】內地男商人向內地石油公司租出船隻,被指沒有依例申報,懷疑逃稅,並偕胞妹涉嫌將有關得益轉至香港戶口再轉往外地,兄妹因而在港被控兩項串謀洗黑錢罪。案件在區院審訊後,法官昨日裁決時指,控方未能證明所謂的內地逃稅罪行,與兩被告在港所處理的款項有任何因果關係;對於被告辯解是被內地部門迫害,而調動資產的說法亦無可疑之處,因此裁定二人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年約五十多歲男被告栾剛,以及年約四十多歲女被告栾虹,同被控一項洗黑錢罪,指二人於○九至一○年間串謀處理二千三百萬美元和五百萬港元的犯罪得益。男被告另被控一項串謀洗黑錢罪,指他在上述時間串謀他人處理七千三百萬美元的犯罪得益。

控方指稱男被告經營的公司於案發期間,將五艘船租予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控制或有關連的公司,但有關租賃及服務合約,沒有根據內地的規則和海關法例作出申報,中國海關因而沒徵稅。

官指出租船隻屬合法收益

法官昨裁決指,男被告跟石油公司是正當合法的商業合作,故被告公司所收到的款項,亦屬合法收益,但控方卻未有證據證明此收益,跟所指稱的逃稅罪是否有關聯,亦未能證明到男被告在所謂的逃稅罪行中,蓄意作出虛假聲稱。法官續指,男被告的公司收益既是正當款項、他亦明知自己正受內地調查、甚至深信自己沒犯法,但因受到內地部門迫害而將資產轉到外國,當中未見有可疑陰謀之處。女被告只為幫兄長轉移資產,控方亦沒證據顯示她知道兄長公司的生意詳情。因此裁定兩被告脫罪。

案件編號:DCCC 788、790/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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