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澳門兩酒店集團就「皇冠国」商標興訟,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Six Continental Hotels, Inc.上訴得直,維持經濟局批准該商標的註冊聲請批示。
Six Continental Hotels,Inc.是「CROWNE PLAZA」、「皇冠假日酒店」、「金皇冠俱樂部」等一系列商標的權利人;Crown Melbourne Limited是「澳門皇冠」、「皇冠貴賓會」、「Crown」、「Crown VIP Club」、「Crown Global Resorts」等一系列商標的權利人。
Six Continental Hotels,Inc.於二○一○年三月五日,向經濟局申請註冊「皇冠国」商標,翌年一月十日獲批,Crown Melbourne Limited針對該批准向初級法院提出反對。初級法院於去年三月廿一日裁定Crown Melbourne Limited勝訴,Six Continental Hotels,Inc.不服,上訴至中級法院。
中級法院合議庭指出,本案需審理的是「皇冠国」是否有仿製或複製、或部分仿製或複製Crown Melbourne Limited所擁有的註冊商標。與訟雙方各自擁有的註冊商標均包含「皇冠」二字,此二字是本案所涉及的註冊商標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毫無疑問。合議庭多數意見指出,使用「皇冠」二字並非Crown Melbourne Limited的專屬權利,上訴人Six Continental Hotels,Inc.也有權使用這兩個字。
除「皇冠」二字外,上訴人所申請註冊的商標中的「国」字,不論是讀音、書寫、文字及意思方面,均與Crown Melbourne Limited所擁有的註冊商標沒有任何相同或相似,故不能簡單地以使用「皇冠」兩字而肯定存在仿製或複製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