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挑戰「辣招」促退印花稅 女子敗訴兼輸訟費

【本報訊】政府用以遏抑樓市的「辣招」受到法律挑戰,一名女子三年前簽約購買住宅單位,三個月後改變主意,決定改買同屋苑另一更大單位,並與賣方簽定協議,取消原本交易。女子在獲得稅務局退回原單位買賣合約的「從價印花稅」後,又指她是在買新單位前六個月內,將原單位業權轉歸原業主,因此她的新單位之買賣合約,亦符合《印花稅條例》的退稅條件,要求稅局退回她新單位的一半印花稅,但被否決。女子遂為稅局此決定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昨日她被判敗訴,並需負擔稅局的訟費。

涉及稅款159萬

高院法官昨判決時,認同稅局看法,指原單位的業權根本從沒轉移,因此新單位不能退稅。女申請人馮紅岩於一五年七月,原擬購入港島西區加多近山一個面積約四百多方呎之單位,但在簽定買賣合約及付訂金後,她決定取消交易,改買另一個逾千方呎的同屋苑單位。

她購買該千呎單位時,支付的「從價印花稅」達三百一十八萬多元。

根據《印花稅條例》,如買方在買入該住宅物業前六個月內,把其原先持有的住宅物業之業權「轉移」予他人,便可向稅局申請退還新購物業的印花稅。申請人遂根據此條例,三度向稅局要求退回其千呎單位的一半印花稅,亦即約一百五十九萬元,她被稅局拒絕後,去年入稟高院提司法覆核。

法官判詞指,本案的關鍵爭議,是涉及取消原來單位交易的取消協議,是否符合《印花稅條例》退稅條文定義的「售賣轉易契」。

法官指從字面解釋,已可看出申請人第一次的物業買賣,只是取消尚未完成的交易,既不涉及售賣,也沒有將單位的業權轉易,因此不符條例的條件,遂判申請人覆核失敗。

案件編號:HCAL 165/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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