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保釣漁船「啟豐二號」於二○一四年八月至十月間,多次違反海事處規定,沒有依令停航及企圖駛離香港水域等,船東羅堪就被裁定危害他人海上安全及企圖離開香港水域罪成,前年被判監禁六星期緩刑兩年,另罰款四千元。他就定罪與刑罰向高院原訟庭上訴,暫委法官郭啟安作書面判決,駁回他的上訴申請。
就「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罪,羅的上訴理據是船上駕駛室及逃生艙雖然上鎖,但原審裁判官忽略了羅辯解上鎖是阻止一些「不務正業的登船者」。但郭官認為無論羅所指的登船者是警察還是海盜,都不可以凌駕船員安全。
至於「身為船東而其船隻企圖離開香港水域」罪,羅指原審裁判官認同海事處的指證,指涉案漁船不是純粹用作捕魚,但忽視了漁船是可以到釣魚島以捕魚來宣示主權。但郭官認為海事處根據該船曾在釣魚島海域與日本船隻衝撞,後被拖至沖繩的往績,判斷它並非單純出海捕魚而禁出境,是有理據的決定,若該船是單純捕魚,漁民不會無故下海游泳,甚至游到島嶼上。故海事處的決定亦無剝奪《基本法》賦與巿民遊行示威和出入境自由。
至於判刑方面,郭官指本案已屬輕判,裁判官亦已顯示他有考慮上訴人上述的動機。羅在庭外指,「啟豐二號」因未能駛出香港水域,且被海事處監控,因而失去經濟價值,他與律師商討後再決定是否上訴至終審法院。
案件編號:HCMA 40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