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室內單位改造成足球場甚至沙灘早非新鮮事,到近年以高高滑梯、好玩彈床及巨型波波池作招徠的室內兒童遊樂場亦愈開愈多。不過,據現行法例,此類遊樂場若沒有機動遊戲機或其他為遊樂而設機械裝置,極大機會毋須申領任何牌照,當局最多只能循有否違反地契條款及土地用途跟進,而即使違規,一般只會去信要求單位業權人短時間內糾正。
本報一五年四月曾獨家披露,有人於大埔工廈開設室內兒童遊樂場,以小孩至愛波波池及彈床作招徠,但有市民擔心長期有貨物上落的工廈會對小童構成危險。之後,至少兩名立法會議員分別書面提問發展局及民政事務局,包括查問類似的室內兒童遊樂場是否受《幼兒服務條例》規管,而它們經常同時接待多名兒童,政府又會否考慮將其納入《教育條例》監管。
當局回應稱,由於「遊樂場」提供的活動並非向在場人士提供教育課程,因此不符合學校定義,不應納入《教育條例》,而《幼兒服務條例》雖規定慣常地同時接收超過五名未滿三歲的兒童,並給予照顧與監管的處所須註冊,但有關「遊樂場」是家長帶其子女參與活動,不涉給予兒童照顧與監管,因此亦不屬《幼兒服務條例》監管範圍。
至於《公眾娛樂場所條例》規定,任何人如欲經營或使用公眾娛樂場所,不論是否收費,也須向發牌當局申領公眾娛樂場所牌照。
可是,法例中娛樂的定義是音樂會、電影放映、馬戲表演、展覽及運動等,若只提供滑梯與波波池,相關處所又沒有《機動遊戲機(安全)條例》所指的機動遊戲機,則毋須領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