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判罪成 劉夢熊獲准上訴至終院

【本報訊】前全國政協委員劉夢熊一三年接受廉政公署調查期間,去信時任特首的梁振英及廉政專員白韞六,要求二人終止調查。劉因此在前年於區域法院被裁定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判監十八個月。他雖早已服刑完畢,但仍就定罪提出上訴,上訴庭於今年三月初駁回其申請,但他再向上訴庭申請證書,要求法庭確認他提出的法律爭議有重大廣泛重要性,應交予終審法院處理。上訴庭昨頒發書面判決,接納其申請批出證書,惟終院最終會否受理其上訴,仍要待由三名終院法官組成之上訴委員會決定。

官指所提爭議具廣泛重要性

劉夢熊在三月上訴被駁回後,隨即提出今次證書申請。對此律政司提出書面反對。上訴庭在雙方同意下,決定在參閱雙方書面陳詞後,毋須開庭便作決定。劉昨未有到庭,只由律師行職員代表領取判詞。劉針對今次申請而提出的法律爭議,涉及《廉政公署條例》的解釋。他指根據條例第十二(b)條,廉政專員必須調查涉嫌或指稱涉及貪污舞弊的罪行。他希望終審法院裁斷,廉政專員在執行此職責時,有沒有與英國警務處長相同的行動酌情權,賦予他權力基於正當原因終止調查。

另外,劉指《基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廉署對行政長官負責,他請求終院釐清,行政長官對廉政專員的問責程度,是深入至個別案件的調查行動問題,抑或僅限於廉署的行政管理與方向問題。如行政長官有權插手案件調查,他又是否有權凌駕法例規定廉政專員的責任,指示廉政專員終止調查個別案件。

劉在上訴時其中一個論點,是指廉政專員和行政長官並無權停止調查個別案件,只有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有此權力,故他去信的行為不可能造成妨礙司法公正。上訴庭判決時並不認同此點,但法官在昨日的判詞卻指,有關爭議符合重大廣泛重要性的準則,並非如律政司所言般無可爭論,因此決定批出證書予劉。

案件編號:CACC 66/2016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